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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山东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2020-07-17 16:27  

      

山东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保证基金会财务运行的合法、合规和科学性,保障捐赠者的合法权益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山东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山东工商学院相关财务制度,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任务包括:代表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组织会计核算和加强会计监督;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理事会负责审议基金会年度收支预、决算和财务工作报告等,决定财务工作的重大事项。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开展日常工作。日常财务由理事长授权基金会秘书长负责。   

第四条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同时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基金会设立财务机构,财务人员由学校财务处委派,并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基金会财务机构应按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七条基金会年检、换届、更换法人及清算工作,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基金会收入包括政府资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基金会设立专用银行账户。所有捐赠收入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十条基金会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银行账户。基金会接受的人民币以外币种捐赠,应及时兑换成人民币以防汇率变动造成损失。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基金会运行的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及其他费用等。   

第十二条基金会的非限定性捐赠用于与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的领域,具体项目支出预算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基金会的限定性捐赠项目,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管理使用捐赠资金。   

第十四条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学校、基金会的有关制度,并按以下程序执行:   

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资单位(捐资人)与基金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资协议执行,捐资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或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受益单位委派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非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单项支出1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后执行;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基金会秘书长和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审核后执行;单项支出在5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基金会秘书长和基金会理事长审核后执行。

第十五条管理费用支出

1.基金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的办公费、工作人员经费、募款活动费、各类会务费、租赁费、奖牌及证书制作费、宣传费、招待费、奖励等业务费用。其他费用,是指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筹资费用中的费用。

2.基金会的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3.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原则上发生费用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

第五章资金运作

第十六条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基金会按照合理、安全、有效的原则,可实现资金保值、增值。资金增值部分列支风险金、补充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增加教育基金本金。

第六章  财务监督

十七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十八捐赠者有权向基金会提出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的查询要求。对于捐赠者的查询要求,基金会应及时并如实答复。

十九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财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基金会秘书长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基金运行状况。   

第七章  附则

二十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修订,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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