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热诚欢迎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为学校的教育事业捐资。对每一个关心山东工商学院发展的朋友,我们都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凡为我校捐赠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群众团体,教育基金会给予感谢,具体办法如下:
(一)捐资金额(价值)累计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50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颁发“山东工商学院杰出教育贡献奖”,并可聘为山东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名誉理事或理事,通过新闻媒介报道消息,学校在校内为其设立纪念物或刻碑纪念。
(二)捐资金额(价值)累计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10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颁发“山东工商学院教育贡献奖”,并可聘为山东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名誉理事或理事,通过新闻媒体报道消息,学校在校内为其设立纪念物或刻碑纪念。
(三)捐资金额(价值)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团体或1万元及以上的个人,颁发捐赠纪念牌。
(四)捐资金额(价值)累计在1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2000元及以上的个人,颁发捐赠纪念证书。
(五)单次捐赠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2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可获得基金项目命名权。
(六)奖(助)学金捐赠额度每次不低于2万元,总额度不低于10万元,可冠名使用。
(八)对于针对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的捐赠项目,如捐赠额度达到总建设资金的50%以上,可以以捐赠方或捐赠方指定的名称命名。
(十)对全部捐赠人,基金会造册存档,存放校史馆,并定期在校园网、校报刊登,对单位捐赠基金会进行专题、专版宣传。
(十一)对于学术水平较高的捐赠者,可根据捐赠情况聘为学校顾问教授、兼职教授、研究生合作导师。
(十二)凡为山东工商学院捐资,无论金额大小,教育发展基金会均开具正式财务收据,并可签定书面协议,写明捐资金额、捐资意向以及基金会的承诺,并将捐资者名单列入名册存档,存放校史馆,并定期在校园网、校报刊登,对单位捐赠基金会进行专题、专版宣传。
(九)对提供捐赠的单位或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山东工商学院的教学、科研等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十三)捐赠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行为在一定社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保留取消对其鸣谢的权利。
(十四)本办法未尽事宜,视捐赠情况,协商具体鸣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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